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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师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方案》公示
信息来源:七师农业局 日期:2017-10-06 10:59:32 【字号: 】 编辑:刘大海

    按照兵团、师的工作要求,七师农业局和环保局组织编制了《第七师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禽畜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有关规定,现对该《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局或环保局反映。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6日—10月12日
    联系电话:6687363,6687676;

    电子邮箱:119347788@qq.com
                                                         2017年10月6日     
                                                           七师农业局

                                                         七师环境保护局  

 

 

 

第七师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好七师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开展兵团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兵农牧发〔2017〕132号)的要求,结合七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禁养区划定,实现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协调发展,推进七师政治、经济、生态文明建设。

    二、原则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符合七师及各团场城镇规划原则;

    2.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原则;

    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5.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6.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6.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8.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制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9.《关于开展兵团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兵农(牧)发〔2017〕132号)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相关术语

    1.畜禽:包括猪、牛、羊、禽、马、驴、驼等。

    2.养殖场(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禁养区域: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限养区域:依法、依规,在禁养区外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

    5.养殖标准:

    (1)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生猪年出栏≥1000头或存栏能繁母猪≥6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1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或存栏能繁母羊≥500只;蛋禽存栏≥10000羽;肉禽年出栏≥30000羽,肉驴年出栏≥200头或存栏能繁母驴≥100头。

    (2)规模养殖户:生猪年出栏≥500头或存栏能繁母猪≥30头;奶牛存栏≥3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或存栏能繁母羊≥300只;蛋禽存栏≥2000羽;肉禽年出栏≥10000羽。肉驴年出栏≥100头或存栏能繁母驴≥50头。

三、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域

七师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分为4大类,共计20个禁养区;

第一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第二类自然保护区。包括奎屯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第三类城镇居规划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第四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1.饮用水源保护区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要求划分。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七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2个禁养区,一是125团达子庙水源地,约11.7平方千米;二是124团高泉饮用水水源地,约0.027平方千米。

    2.自然保护区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实验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七师奎屯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为禁养区范围。

    3.城镇居民区

    结合七师天北新区城镇总体规划(2004-2030年)和123团、124团、125团、126团、127团、128团、129团、胡杨河市、137团、1团共10个团场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七师城镇居民区禁养区总面积约145.295平方千米,其中天北新区38平方千米、123团11.59平方千米、124团2.37平方千米、125团8.84平方千米、126团3.87平方千米、127团2.82平方千米、128团2.36平方千米、129团3.045平方千米、胡杨河市57.15平方千米、137团3.25平方千米、1团12.0平方千米。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途径七师各团场城镇居民区范围的省级以上道路:217国道、312国道、314国道、青北公路、前高公路、奎伊铁路等道路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均为禁养区。

    (二)限养区域

    将七师123团、124团、125团、126团、127团、128团、129团、胡杨河市、137团、1团共10个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限养区。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流程

    1.各团场农业部门、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发改、国土、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结合当地发展规划等,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2.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四至坐标,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规模、种类、粪污处理情况等),确定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名单。

    3.师农业局、环保局研究制定师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初步方案。经公示、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修正后报兵团环保局、农业局技术审核后,由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由七师、各团场、天北新区党政牵头,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宣传动员,对划定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现有存出栏量、生产周期、立项审批、土地使用审批、环评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综合确定关闭、拆迁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工作要求

    1.本划定方案实施后,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责令限期转产、搬迁或依法关闭,到2018年6月底实现禁养目标。

    2.各团场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关停、搬迁和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

    3.发改、农业、环保、国土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应加强督导管理。

    (三)进度安排

    1.2017年8月28日-10月15日 完成七师禁养区划定、报批、公示和发布。

    2.2017年10月16日-10月30日 做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宣传动员工作,完成禁养区养殖圈舍现场测绘丈量工作。

    3.2017年11月1日-2017年12月30日 完成禁养区养殖圈舍的关闭和畜禽搬迁工作,定期上报关闭或搬迁工作进度。

    4.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完成档案材料,上报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实施畜禽禁养区划定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需要,是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促进畜牧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保护生态环境及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需要,各团场、天北新区要高度重视禁养区划定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团场和天北新区是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各团场和天北新区要建立党政主要领导牵头、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师要求,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及安置补偿工作。

    (二)加大宣传,正确引导。

    各团场、天北新区要加强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使广大畜禽养殖场(户)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各团场和天北新区对搬迁的养殖户要及时划定适宜养殖区域,积极引导养殖场(户)按照畜禽污染防治要求,配套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畜禽粪污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

    六、其他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技术指南》及本方案禁养区划定工作流程开展划定。

 

    附件1:七师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表。

    附件2:七师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规划布局图。(达  

          子庙水源地、高泉水源地、123团、124团、125 团、 

          126团、127团、128团、129团、胡杨河市、137

          团、1团、天北新区)

    附件3:七师饮用水水源地和城镇规划区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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